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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例(试行)2005.03更新
发布日期:2009-01-15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依据《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结合医学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有: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卫生技术系列、管理研究系列、图书资料档案专业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出版专业系列。其中,讲师、助教分别为教师系列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别为科学研究系列和管理研究系列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主治医师、医师分别为卫生技术系列(医师系列)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主管药师、药师分别为卫生技术系列(药师系列)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主管护师、护师(含护士)分别为卫生技术系列(护师系列)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主管技师、技师(含技士)分别为卫生技术系列(技师系列)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馆员、助理馆员(含管理员)分别为图书资料档案专业系列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含技术员)分别为工程技术系列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编辑、助理编辑分别为出版专业职务的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第三条   凡受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学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发生重大医疗、教学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者,延缓三年以上方可申报。 

第二章    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助教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能够较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三)有担任学生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讲师

(一)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讲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履行助教岗位职责,历年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二)具有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基本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工作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三)任现职期间承担过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完成系(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量,历年教学评估良好;

(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参加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下同)1项以上,胜任交付的工作;

(六)任现职期间,原则上有担任学生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科学研究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实习员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确定研究实习员职务;

(二)协助教研室(科室)完成科研任务;

(三)完成所在单位交办的其它科研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

(一)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助理研究员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履行研究实习员岗位职责,历年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助理研究员职务;

(二)具有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基本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在主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四)任现职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胜任交付的工作;

(五)完成所在单位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章    卫生技术(医师系列)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八条   医师

(一)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确定医师职务;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提交一份以主要工作成绩反映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专业技术报告。

(四)通过医学部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组织的业务考核,成绩合格。

第九条   主治医师

(一)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医师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医师职务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医师职务4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确定主治医师职务;

(二)通过医学部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组织的业务考核,成绩合格;

(三)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文献综述1篇以上;

  (四)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评估良好。 

第五章    卫生技术(药、护、技师系列)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十条   药、护、技师系列专业职务资格条件适用于医学部从事医技、护理、中(西)药的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初级士(药士、护士、技士)

(一)中专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确定初级士职务。

(二)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专业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和技术操作能力,能协助高一级人员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初级师(药师、护师、技师)

(一)具有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确定初级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任初级士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任初级士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请初级师职务;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专业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合格;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三)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提交一份能反映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专业技术论文。

第十三条   中级职务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相应中级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药(护、技)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药(护、技)师职务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八年以上,担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工作15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工作表现突出,担任初级师职务5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相应中级职务。

第十四条   中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一)主管药师

1.熟悉药学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药学专业知识,了解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各种药品质量标准,了解有关的制药新工艺或药检新技术;专业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2.对国内外药学科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有独立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写出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总结报告,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的技术问题;

3. 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主管护师

1.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熟练掌握各种护理技术基本操作;专业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试成绩合格;

2.有较丰富的护理管理工作经验,有胜任护士长以上职务的工作能力;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对下一级专业人员进行带教和业务指导。

3.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主管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专业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2.有独立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专业诊疗技术和各项技术操作,能处理常见的专业技术问题;有一定的诊断或技术操作工作实践经验。

3. 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二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管理研究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实习员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成绩合格可确定研究实习员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管理研究工作3年以上且历年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申请研究实习员;

(二)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岗位职责并运用计算机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助理研究员

(一)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助理研究员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5年以上,履行研究实习员岗位职责,历年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助理研究员职务;

(二)具有一定的高等教育、管理和科研、医疗知识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系统地了解,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管理工作;

(三)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与工作有关的管理类论文1篇,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章    图书、资料、档案专业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管理员

(一)中专及大专专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管理员职务;

(二)初步掌握图书馆学、档案学的基础知识、图书情报、档案的工作方法和技能,具有承担图书采访、编目、书刊借阅、参考咨询、信息技术等某一业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的能力,能使用计算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助理馆员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助理馆员职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5年以上,履行管理员岗位职责且历年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助理馆员职务;

(二)基本掌握图书馆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图书情报工作的方法和技能;具有应用计算机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能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胜任图书采访、编目、书刊借阅、参考咨询等部门的业务或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馆员

(一)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馆员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

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履行助理馆员的岗位职责,历年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馆员职务;

(二)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或信息理论或与之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能运用计算机从事一项以上专业工作;

(三)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八章    工程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技术员

(一)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技术员职务;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经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确定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履行技术员岗位职责且历年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程师

(一)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工程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履行助理工程师职责,历年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工程师职务;

(二)较系统地掌握和灵活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任现职期间,参与学校的相关设计、建设工程项目,较好地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九章    出版专业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助理编辑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助理编辑职务;

(二)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编辑业务知识,能履行助理编辑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编辑

(一)具有博士学位,3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确定编辑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履行助理编辑岗位职责,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编辑职务;

(二)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编辑业务,有独立策划组稿的能力,有较高的文字水平;

(三)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程序、方法、考试考核的要求遵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图书、资料和档案专业系列、出版专业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医学部统一组织。评审聘任程序如下:

(一)   个人向所在科室(系)提出申请。

(二)   科室(系)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推荐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

(三)   在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基础上,医学部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审定。

(四)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院长批准聘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系列初定职务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初级职务;其他申报中初级职务者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条例》执行,由北京大学医学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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