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根据教育部、人社部的要求,二级单位每年提交完整纸版材料的时间为4月至8月,过期可纳入下一年度接收计划。
二、办理步骤
第一步、二级单位为申请人申请账户
由二级单位向医学部人事处报送申请人常用邮箱帐号,医学部人事处为其开通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http://rszh.moe.edu.cn)账户,用于申请人登录后上传申请材料。用户名:申请人邮箱帐号,密码:系统自动生成,由医学部人事处提供,二级单位通知申请人。
第二步、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交个人材料
申请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http://rszh.moe.edu.cn),按照以下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系统包含以下板块:
(一)填写以下表格,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详见附件)
1、《京外调干:因工作需要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上传以下附件的扫描件
1、主调人学历、职称、职务证明材料
(1)学历证明材料
高中毕业后所有学历、学位证书。要求:学历证书中出生日期需与户口卡一致,有详细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签章清楚;学位证书须有带国徽页;若为国外学历学位证书,须同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材料。
(2)职称证明材料
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评聘正式文件(带文号)。如系博士生导师,须提供京内、京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证明材料。
注:《公示》、《通知》、《评审表》等文件无效。
(3)职务证明材料
职务任命文件(带文号)。
注:《公示》、《通知》等文件无效。
2、随调(迁)人员京外同意调出函、京内同意接收函
(1)随调(迁)人员是干部、工人或者无工作经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按下列情况办理:
① 《同意调出函》是由随调(迁)人员在京外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文件;《同意接收函》是由随调(迁)人员的在京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存档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还须由存档单位出具同意调出档案函、同意接收档案函。
注:《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的抬头不能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抬头按实际情况填写,也可不写。
② 如果随调人员工作关系已转移到京,即京外方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均已在京,仅需提供出自本人档案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等复印件(须加盖京内存档单位的公章)。
(2)随调(迁)人员为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其他类无干部身份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 无业证明: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级别政府部门或相应管辖部门出具;
② 提交夫妻二人共同签名认可的《按无业办理声明》,声明随迁人员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等事宜。
(3)随调(迁)人员户籍卡上注明是农业户口的,无需开具证明。
3、调(迁)人员常住户口卡
(1)须上传主调人和随调(迁)人员户口首页、本人页、变更事项页。
(2)若主调人已婚,但配偶不随调(迁),须同时上传配偶户口首页、本人页、变更事项页。
(3)若为集体户口,不能提供首页的,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户口首页的“住址”栏、登记机关及本人页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服务处所”、“职业”等项应与申报时实际情况一致,身份证号应为18位,与户籍卡上一致;如不一致需到当地派出所变更,变更项目需加盖印章,且提交变更页的复印件;随迁人为农业户口的,户籍卡上应注明“农业家庭户”或“农业户口”。
上传户籍证明材料前请务必与当地派出所核实户口首页住址栏信息及登记机关是否有变更,一经申报,到最终落户前不得再变更。
4、结婚证
(1)需附结婚证首页(即有登记机关页)和内容页复印件,请仔细核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如有涂改请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2)若夫妻任何一方为再婚,除结婚证外,还需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须有民政局盖章)或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等。涉及随迁子女的,应附关于子女抚养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读证明
(1)只有办理子女随迁者需提交。
(2)独生子女须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准生证;非独生子女须提供准生证。
(3)在读证明由所在学校出具,出国留学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和公证处等部门出具的中文译文。
6、其它
(1)主调人的就业报到证。
(2)主调人的京外同意调出函、京内同意接收函。
《同意调出函》是由主调人在京外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文件;《同意接收函》是由主调人的在京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存档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还需由存档单位出具同意调出或同意接收档案的文件。
注:《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的抬头不能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抬头按实际情况填写,也可不写。
(3)主调人和随调(迁)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在一页)。若主调人已婚,但配偶不随调(迁),须同时上传配偶的身份证(正反面在一页)。
(4)如配偶不随调(迁),需附个人声明,说明以后不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户口进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同时还须由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不随调(迁)的证明文件。
(5)如主调人家庭在北京有房产,只能落户个人家庭地址,须上传所落地址的户口本或房产证、户主或房主同意落户的证明;如调京后户口迁入接收单位集体户口,须提供主调人家庭在京无房产声明。
完成落户前,在京房产不能转卖,在京落户地址不得改变。
(6)主调人简历:按照干部任免审批表格式填写(详见附件2)。若主调人已调京工作,最后一段工作经历须据实填写京内单位工作简历。
第三步 申请人完成系统填报后告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提请医学部人事处审核。
医学部人事处在系统中审核后将结果反馈给二级单位。若合格,直接上报教育部,申请人状态变为“通过本机构审核”,等待教育部一审;若不合格,由二级单位告知申请人按照本工作指南完善材料,完成后告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提请医学部人事处再次审核。
第四步 教育部系统审核通过,申请人将纸版材料提交至二级单位
申请人可随时查询系统状态。若教育部审核通过,状态变为“通知进行二审”, 申请人可向二级单位提交纸版材料。若教育部审核不通过,状态为“一审未通过”, 申请人需按照教育部的反馈意见完善材料,完成后告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提请医学部人事处再次审核。
所有上传系统的附件材料都需提供纸版复印件。请使用A4纸单面直接复印,不能打印扫描件,一式两份。
第五步 二级单位公示、发文、提交单位申请人纸版材料至医学部人事处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姓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个人学历教育及主要工作经历、拟调出单位、拟调入单位及岗位任职安排。二级单位提交纸版的公示、公示照片、公示结果说明。
第六步 医学部人事处审核、公示、报医学部部务办公会审议、提请北京大学向教育部发文、报送材料至教育部进行二审。
医学部人事处审核纸版材料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医学部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北京大学向教育部发文,将纸版材料报送教育部进行二审。
第七步 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报人社部终审
第八步 人社部下达落户批件
人社部下达批件后,医学部人事处发放至二级单位。
二级单位发放落户批件原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给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件有效期为六个月(批件落款时间为起始时间),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
第九步 办理落户手续(供参考)
调动人员领取落户批件后,需先拨打北京市公安局咨询电话查询进度,确认后可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完手续后落户批件的原件存入调动人员档案(**手续时只需复印件,原件请务必留存。档案进京的前提是在京落户,因此无落户批件的人事档案无法进京。)
(一)应提供材料
1.相关人员进京调函(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调动进京人员及随迁家属在外地的《户口簿》(整本含首页)原件;调动进京人员为外地集体户口,须提供《户口登记卡片》原件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没有集体户口首页的,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在京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复印件);
5.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为父母(岳父母)、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岳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房产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
6.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再生育准生证》、《独生子女证》;随迁子女为18周岁以上在校生,应出具在校证明;子女在国外留学的,须提供国外在校证明及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随迁无业子女的,须提供《失业证》或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提供婚姻及生育状况声明公证;2016年之前生育二孩的,需提供父或母的独生子女证;(以上证件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7.调动进京人员或配偶为离婚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加盖民政部门档案章)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情况还须提供其他证件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办理地点及时间
1.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3层A岛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87680101
附件:申请办理京外调干个人表格及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