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步 创建账户
1、附属医院:医院人事部门创建账户。
2、医学部:人事处创建账户。
第二步 申请人在系统中填写信息、上传材料
1、统一要求
(1)毕业日期:与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一致;
(2)户口所在行政区划、户口地详细地址:与户口本首页地址一致,包括数字、符号,“户口所在行政区划”已显示的省、市、区,在填写“户口地详细地址”时不重复填写;
(3)《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
① 抬头不能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抬头按实际情况填写,也可不写。
② 如果工作关系已转移到京,即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均已在京,需提供出自本人档案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等复印件(加盖京内存档单位的公章)。
(4)户口卡:提供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如有内容也须提供。若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首页,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上传户籍证明材料前请务必与当地派出所核实户口首页住址栏信息及登记机关是否有变更,一经申报,到最终落户前不得再变更。
2、主调人信息
(1)简历信息:从大学开始填,起止时间要互相衔接,如涉及人档分离、人户分离时,除写明聘用单位外,还应加注人事档案存档调转情况;若主调人已调京工作,最后一段工作经历据实填写京内单位工作。
(2)学历、学位证书:上传高中毕业后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中出生日期需与户口卡一致,有详细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签章清晰;学位证书须有带国徽页;若为国外学历学位证书,须同时提供认证材料。
(3)职称/职务证明材料: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评聘正式文件(带文号)、职务任命文件(带文号)。如系博士生导师,须同时提供京内、京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证明材料。
3、婚姻关系证明
(1)上传结婚证登记机关页、个人页;
(2)若夫妻任何一方为再婚,除结婚证外,还需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必须有民政局盖章)或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等。涉及随迁子女的,应附关于子女抚养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4、配偶信息
(1)如随调(迁)人员为无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 无业证明: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级别政府部门或相应管辖部门出具;
② 提交夫妻二人共同签名认可的《按无业办理声明》,声明随迁人员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等事宜。
(2)如配偶不随调(迁),需附个人声明,说明因个人原因不办理随调(迁),以后不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户口进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5、随迁子女信息
(1)只有办理子女随迁者需提交。
(2)独生子女须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准生证;非独生子女须提供准生证。
(3)在读证明由所在学校出具,出国留学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和公证处等部门出具的中文译文。
6、其他材料
(1)若调京后户口落入单位所在区的集体户口,须申请人提供家庭在京未购入房产声明,单位盖章确认,家庭在京已购房产者无法将户口落入单位所在区的集体户口;
(2)若调京后户口不落入单位所在区的集体户口,提供落户地址的户口本首页、户主同意落户声明;或房产证、房主同意落户声明。
完成落户前,在京房产不能转卖,在京落户地址不得改变,否则可能造成无法落户。
第三步 申请人线上提交,单位审核
附属医院的申请人提交后,由医院初审,通过后报医学部审核;医学部的申请人提交后,由医学部审核。医学部审核通过后按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上报,未通过审核者将在系统内反馈,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
第四步 申请人提交纸版材料
申请人可线上查询办理进度。若通过教育部线上审核,状态为“教育部一审通过”,申请人可向附属医院提交纸版材料(医学部的申请人直接将纸版材料提交至人事处),一式两份(A4纸单面直接复印,不能打印扫描件)。
第五步 附属医院审核、公示、发文,报医学部
1、要求
(1)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姓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个人学历教育及主要工作经历、拟调出单位、拟调入单位及岗位任职安排。
(2)附属医院负责个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的核对,每一页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盖章确认(不采用多份材料盖骑缝章的形式)。
(3)若无特殊规定均用A4纸单面1:1复印,不得打印扫描件,复印件的所有内容、公章应清晰可辨认。
(4)横板材料统一上在左、下在右,毕业证在前、学位证在后。
2、排序
请按以下顺序排列复印件,共两份,各用鱼尾夹固定,不要钉任何钉子。
第一份:
(1)《京外调干报文材料清单》(经办人系统下载、签字、盖章);
(2)根据《京外调干报文材料清单》将个人材料排序;
(3)公示、公示照片、公示结果说明;
(4)《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1份(经办人系统下载,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份(经办人系统下载、签字、日期、盖章)。
第二份:
(1)根据《京外调干报文材料清单》将个人材料排序;
(2)公示、公示照片、公示结果说明。
第六步 医学部审核、公示、发文
医学部人事处审核纸版材料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大学向教育部发文。
第七步 教育部审核
经教育部审核后提交人社部。
第八步 人社部审核
经人社部审核,通过者下达落户批件。
附属医院发放落户批件原件、复印件(盖章,分别存入户口调京人员人事档案),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承办人签字,医院人事部门盖章)原件1份给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件有效期为六个月(批件落款时间为起始时间),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
第九步 办理落户手续(供参考)
调动人员领取落户批件后,需先拨打北京市公安局咨询电话查询进度,确认后可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完手续后落户批件的原件存入调动人员档案(办理各种手续时只需复印件,原件请务必留存。档案进京的前提是在京落户,因此无落户批件的人事档案无法进京。)
(一)应提供材料
1.相关人员进京调函(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调动进京人员及随迁家属在外地的《户口簿》(整本含首页)原件;调动进京人员为外地集体户口,须提供《户口登记卡片》原件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没有集体户口首页的,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在京一方的《户口簿》或《户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复印件);
5.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为父母(岳父母)、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岳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房产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
6.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再生育准生证》、《独生子女证》;随迁子女为18周岁以上在校生,应出具在校证明;子女在国外留学的,须提供国外在校证明及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随迁无业子女的,须提供《失业证》或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提供婚姻及生育状况声明公证;2016年之前生育二孩的,需提供父或母的独生子女证;(以上证件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7.调动进京人员或配偶为离婚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加盖民政部门档案章)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情况还须提供其他证件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办理地点及时间
1.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3层A岛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87680101
(三)如果落户地址为单位所在区的公共户口,请联系单位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