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向校人事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申请材料
1、职工工伤申请;
2、二级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3、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医学部人事处领取)一式两份;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用人单位事故报告;
8、证人证言;
9、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证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委托书(医学部人事处领取)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另附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地证明;
5、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交通事故伤害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使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事故伤害情形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五、联系方式
单位:人事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
地址:行政一号楼523办公室
电话:82805690
六、注意事项
1、填写表格及书写其它材料应用钢笔或者黑色碳素笔;
2、复印材料须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