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申报说明。
一、申报人员范围
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符合退休条件的事业编制职工。
二、申报时间
即将退休的职工于生日月的月初办理。如,申请人2018年6月到达退休年龄,请于2018年6月10日前办理。
三、申报材料
1、《退休审核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填写表格及书写其它材料应用钢笔或者黑色碳素笔,亦可电脑填报后打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领取退休待遇的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本人抄写银行卡号码至复印件上,并签字。
4、近期证件照一张,1寸或2寸。
以上材料于生日月前提交至所在单位人事干部,由人事干部于申报人生日月初提交至人事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单位:人事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
地址:行政一号楼522办公室
电话:82801080
五、特别提醒
1、根据央保中心要求,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开卡姓名四者必须完全一致,才能发放成功,请申请人提供银行卡材料时注意。
2、调入前曾经参加过北京市或外省市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具体等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做办理。
3、新申请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人员,由学校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15年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