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以医学部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夫妻双方一方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奖励假的津贴按享受方单位的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享受方单位支付给个人。
二、办理生育津贴申领需提交材料
1、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表格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军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材料用A4纸复印,左侧2.5cm)
三、办理引、流产生育津贴申领需提交材料
1、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表格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生育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材料用A4纸复印,左侧2.5cm)
四、特殊情况
1、新生儿死亡再次生育需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死亡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书》。
2、离婚后需申领生育津贴或引、流产津贴的怀孕时间必须早于离婚时间。
五、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整理后报到人事处;
2、人事处汇总并将材料上报到海淀区社保中心;
3、社保中心审核结算后,将报销的费用划拨到北京大学医学部账户;
4、人事处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领取《领取生育津贴费用通知单》(下称《通知单》);
5、单位或本人持《通知单》和《领取生育津贴费用签字表》到计财处领取报销费用,报销费用直接打入本人工资卡中,本人签字的领款凭证交人事处和计财处各一份。
六、注意事项
1、2012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七、联系方式
校内地址:人事处劳资调配办公室(行政楼523房间)
联系电话:82805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