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医须知
(一)就医方法
1.必须持社保卡或领卡证明实名制就医,并按要求主动出示;
2.可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19家A类医院就医;
3.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医疗保险处方,并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专用章”。
(二)结算方法
持社保卡就医人员实时结算,持领卡证明的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现金结算,待领取社保卡后年底一次性申报。
二、报销须知
(一)申报时间
1.每月1~15日医学部人事处接收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2.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5日前申报到医学部人事处。
(二)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或急诊抢救留观及住院的未能持社保卡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须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用人单位办理报销。年度内第一次申报须超过起付线标准。
1.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并有上传号,急诊加盖“急诊章”);
2.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急诊加盖“急诊章”);
3.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4.急诊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限在非本人能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
5.有未计入社保卡的费用单据还应提交社保卡;
6.填报北京大学医学部《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伤、医保费用报销申报表》
(四)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人事干部将申报材料报到人事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
2.人事处审核材料,每月1-20日向海淀区医保中心申报材料;
3.医保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算,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社保中心核对数据后,通过中心财务将报销的费用由银行划拨到单位账户,并转回给申报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分割单);
5.财务处通知人事处领取《北京银行进帐单》;
6.人事处通知职工本人领取报销明细,职工本人凭报销明细材料至财务处报账大厅领取报销金额。
(五)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
2.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见“医保参保职工就医费用报销比例”
三、注意事项
(一)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二)门诊开药量
1.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十种慢性病(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三)报销材料准备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务必按时间顺序整理后申报,年度内第一次申报须超过起付线标准。
(四)报销时间
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5日前申报。
(五)联系方式
校内地址:人事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行政1号楼523房间)
联系电话:82805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