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在职申请攻读学位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
经2005年7月11日医学部第22次部务办公会讨论,通过《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在职申请攻读学位资格实施办法》,现予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原《北京医科大学关于在职申请攻读学位资格的实施办法》[北医大(92)校人字第444号]同时废止。
附: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在职申请攻读学位资格实施办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5年7月28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在职申请攻读学位资格实施办法
为促进北京大学医学部青年人才的成长,吸引、稳定、培养有志于高等医学教育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带动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各单位要积极制定计划,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提升学位层次、提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在职学习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原则
1、报考的教职工须热爱医学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责任心强,有发展潜力。
2、在职申请攻读学位,必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以业余学习为主。
3、在职申请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在医学部实际工作时间至少二年以上。毕业后须在校服务三年以上。
4、在职攻读学位不得报考京外学校。
二、申请人员所在单位要求
1、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对不同层次人员的要求,有计划、合理地安排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避免报考中的盲目性。
2、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内占所在单位编制,各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保证医教研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申请程序及要求:
1、符合条件的在校教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推荐,列入二级单位年度培养计划者,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每年5月15日前报医学部人事处审批备案。(在此之前各单位不得直接向报考人员提供报考证明。)
3、未列入二级单位培养计划者,医学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的管理:
1、在校教职工经考试合格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院人事办公室、医学部人事处人才开发办公室备案。
2、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应合理安排时间,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3、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各学院应根据其工作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其岗位津贴的发放额度。
4、各单位对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要热情支持,严格管理,明确工作与学习的安排,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年度考核不予合格。
五、组织管理:
1、在校教职工在职申请攻读学位的审批工作由医学部人事处负责。
2、各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统筹安排,选拔、鼓励工作踏实、有发展潜力的在校青年教职工参加在职学习,提升学历,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所在单位应明确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量,并严格考核,对于对在职学习人员疏于管理、出现问题的单位,将停止该单位下一年度在职攻读学位申请的审批。
六、各临床医院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规定。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
工作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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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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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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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工
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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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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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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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获 学位 |
现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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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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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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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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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考学
位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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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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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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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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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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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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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申请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需在校在岗工作连续满1年,入学日期距来校工作日期需连续满2年以上;
2. 在职学习不得报考京外地区的学校;
3.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根据报考人的工作表现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对报考人的申请予以认真审核;
4. 本备案表报考人需提交一式两份,审核后报考人和人事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