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兼职教授的规定》的通知
北医(2009)部人字118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兼职教授的聘请和管理,经2009年7月13日医学部第24次部务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兼职教授的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9年7月14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聘请兼职教授的规定
为促进医学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各领域的发展,加强新兴学科、支持薄弱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人才资源,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校外高水平专家担任医学部兼职教授。为进一步规范兼职教授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兼职教授聘任条件
(一)兼职教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有突出业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知名度,为医学部发展所需要。
(二)兼职教授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的水平和能力,国内专家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务,国外专家原则上具有世界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助理教授(或相当)以上职务。
(三)受聘兼职教授应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承担医学部实质性的工作(包括在医学部具体岗位工作、合作、培养研究生等)。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二、兼职教授聘请程序
(一)聘请兼职教授,由推荐人提供书面推荐材料,经学院、医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兼职教授审批表》(附著作、论文等相关材料目录)。不具备相应职务的受聘者,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议,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二)经医院、学院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将聘请报告、《北京大学医学部兼职教授审批表》(一式两份)等相关材料交医学部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人才工作审核小组审议,主任批准聘任。
(三)兼职教授聘期为1-3年,由医学部主任签发聘书。经医学部批准聘任的兼职教授,申报单位可安排受聘仪式,向受聘人颁发聘书。期满后由院系提出聘任意见,因工作需要续聘者,由聘请单位申报,医学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三、兼职教授相关待遇
(一)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教授的实际工作量,通过双方协商,原则上从兼职教授所承担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项目经费中支付一定的报酬。
(二)京外、国外兼职教授来校工作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可由聘请单位负责解决,或按双方协商方式解决。
(三)京外兼职教授一次来京工作一个月以上者,医学部为其提供人才流动公寓。
四、兼职教授的管理
(一)兼职教授的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签订协议、考核等)。
(二)聘请单位要主动与兼职教授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聘请单位要对聘请人员的年度工作做书面总结,报人事处备案 。
(三)兼职教授因各种原因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经医学部人才工作审核小组审议,主任予以解聘。
(四)医学部兼职教授的审批权在医学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许诺,造成既成事实。
本规定经2009年7月13日医学部第24次部务办公会通过,自2009年7月13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